教育推廣中心設置辦法
95年5月29日第21次校務會議通過
教育部91年3月14台(九一)高(二)字第九一0三二三一三號函准予核備
92年12月24日第3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5年6月7日第3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9年1月5日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| 本校為配合國家政策,適應社會發展需要,特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,設置社會教育推廣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 |
第二條 | 本中心以推廣社會教育為宗旨,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平,並提供在職人員進修之機會,以達淨化人心,祥合社會之崇高理想。 |
第三條 |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,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。並得視實際需要,分設推廣教育、進修教育、海外教育三組,各組分置組長一人、組員、辦事員若干人,負責推動及執行本中心之相關業務。前項組長,由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。 |
第四條 | 本中心各組職掌如左:一、推廣教育組:負責國內推廣教育業務及終身學習課程之策劃與執行。二、進修教育組:辦理一般民眾在職進修、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人文與教育專業課程在職進修,及其它國內各種進修教育之規劃與實施。三、海外教育組:與本校附屬中小學合作,共同推展海外青少年返國研習,及慈濟各級學校師生,出國文化交流活動之規劃與執行。 |
第五條 | 本中心所開設之各種推廣教育班次,學分班師資以本校專、兼任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為主;非學分班師資得視需要由具有實務經驗者擔任之。 |
第六條 | 推廣教育大學學分班所招生學員,須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大學部之資格;研究所碩士學分班所招生學員,須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研究所碩士班之資格;非學分班所招收之學員,則不受此限。 |
第七條 | 本中心開設之推廣教育班,含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兩類,學分班學員每門課必修滿十八小時,並經考試及格始獲得一學分,學校得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。如經入學考試考取本校大學部或研究所碩士班,所修之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,符合系所畢業條件者,得依規定授予學位;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,由學校發給推廣教育證明書。 |
第八條 | 本中心之授課方式除面授外,將視實際需要另採校外教學、電視教學及遠距教學。 |
第九條 | 本中心之授課地點,除本校校區外,得視實際需要進行校外教學,以落實社會教育推廣之目的。 |
第十條 | 本中心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,置委員九至十三人,校長為主任委員,並由校長就校內相關之系所、行政主管或校外相關專業人士遴選組成之,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,每學期舉行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十一條 | 本心中教師聘函之發給,由主任就各推廣班次之需要,提請校長核准,並提報推廣教育審查小組通過或追認發聘,其聘任期間以各班次實際授課時間為限。 |
第十二條 | 本中心所開設之各種推廣教育班次,應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討論通過後方可開設。 |
第十三條 | 本中心各項經費收支,均依照有關會計作業之規定辦理。 |
第十四條 | 本設置辦法提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